(一):本人观点
1、检查是否有受伤。 生命和健康远比车辆的(de)损坏更加重要。
2、记下所有涉及车祸事件的(de)车辆的(de)特别毁损情况。
3、写下涉及车祸者的(de)姓名、地址和驾驶执照号码。另外(wài),还需要写下其它车辆的(de)外(wài)型描述。
4、即使是轻微的(de)车祸,也应该打电话报警。
5、写下任何可能目击车祸发生的(de)证人的(de)名字和地址。如此可以预防发生双方不同意车祸实际发生的(de)状况。
6、应该写下有关车祸的(de)细节、地点、和当时的(de)情况,例如气候和能见度。
7、应该立刻向您的(de)保险代理人通知车祸。
8、除非是警察或您的(de)保险代理人的(de)要求,不要在任何文件上签名。
(二):法律规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
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未造成人员伤亡,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(de),可以即行撤离现场,恢复交通,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;不即行撤离现场的(de),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(de)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(bù)门。
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,并且事实清楚、责任明确的(de),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。
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(de),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(bù)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;举报属实的(de),公安交通管理部(bù)门应当给予獎(jiǎng)励。
第四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(bù)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,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,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,并采取措施,尽快恢复交通。
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,检验车辆、尸体,收集证据;因检验需要,可以暂时扣留事故车辆。
对当事人的(de)生理、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(de)检验,公安交通管理部(bù)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,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。
第四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(bù)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查、调查情况和有关的(de)检验、鉴定结论,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(de)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。
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(de)受伤人员。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(de),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;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(de),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,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。
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(de)损失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(de)范围内予以赔偿;人身伤亡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(de)部(bù)分,由有过错的(de)一方承担;双方都有过错的(de),按照各自过错的(de)比例分担。
交通事故造成的(de)财产损失,由有过错的(de)一方承担民事责任;双方都有过错的(de),按照各自过错的(de)比例分担民事责任。
第四十九条 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(de)民事责任,按照下列规定承担:
(一)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的(de),由驾驶人承担;
(二)经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(de),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承担;
(三)未经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(de),由驾驶人承担;
(四)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(de)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(de),从其约定。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依据前款第(二)项承担赔偿责任后,有权向驾驶人追偿。
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(de)争议,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(bù)门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经公安交通管理部(bù)门调解,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(de),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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